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安康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寓意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shw.ankang.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8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的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具体参见本局编制的《安康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局关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查阅地点:安康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915-3212066。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其他属于应公布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1.公开网站网址:https://shw.ankang.gov.cn。
2.市商务局办公场所:安康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国土大厦。
(三)公开时限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安康市商务局政办科
办公地址:安康高新区国土大厦9层;
联系电话:0915-3212066;
邮政编码:725000;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安康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著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的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办科投诉。
监督电话:0915-321206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被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