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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商务局关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情况的公示

作者:发布时间:2025-01-20 08:44

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24〕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康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文件,向各县(市、区)征集了2024年度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市商务局于2024年11月5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了评审公示,评审小组一致同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韵达生活必需品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等7个项目列为安康市2024年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项目。按照《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要求,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县(市、区)级初验、市级验收,现将安康2024年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4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结束前,将有关材料邮寄或传真至安康市商务局。

附件:1.安康市2024年度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表.doc

2.安康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3.安康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安康市商务局

  编:725100

联系人:黄鑫 王怡

  话:0915-3212066,3221671

  真:0915-3212066

 

 

 

 

 

 

 

 

 

 

 

 

 

 

 

安康市2024年度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表

序号

项目位置

项目名称

承办企业

拟补助金额按比例分配(万元)

建设内容

支持方向

1

安康市汉滨区环城南路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韵达生活必需品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安康市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140

厂房装修、购置新能源运输车辆43辆,以及相关仓储内货架等设施设备采购。

(二)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

2

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市百惠商务有限公司院内仓库

安康市百惠商务仓储、配送升级改造项目

安康市百惠商务有限公司

90

将原有4826平方米的仓库改建成高标准、智能化仓储物流、城市配送为一体的现代化、智能化商贸物流基地。

(二)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

3

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黄沟路、天一广场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项目

安康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

275

项目工程建设包含店面基础装修、强弱电施工、消防、空调施工、电梯施工建设等,主要建设水果蔬菜食品、日常百货用品、家电等购物区域,总面积7830平方米,购置配套仓储配送、交易结算等设备设施134台(套)(其中黄沟路店76台(套)、天一广场店58台(套)。

(三)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

4

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罗景坪社区八组

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秦巴惠物流有限公司提高骨干仓储分拨中心项目

岚皋县秦巴惠物流有限公司

300

建设仓储、分拨中心;购置运输车辆提升市县镇村运输配送能力;购置装卸、传输等附属操作设备;改建村组/社区“最后100米”供应与投递站点。

(二)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

5

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商贸街

镇坪县汉巴商贸肉品储备能力提升项目

镇坪县汉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50

在镇坪县新华村新建肉品冷藏储存库100立方、建设储备肉交易大厅600平方、在安康市中心城区三桥康宏农贸综合市场建设储备肉投放点,在汉滨区三桥康宏市场建设储备肉投放及名优特产专卖店,在镇坪县商贸街建设储备肉投放及地方名优特产专卖店。

(四)完善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控体系

6

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长窖村七组

汉阴县富硒农产品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汉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495

本项目建设仓储车间 3068.85 ㎡(高12.85m,1F);购置货架、运输车辆等,配套完善水电气暖、照明、消防等附属设施。

(二)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

 

 

 

 

 

 

 

 

 

 

 

 

 

资金管理办法

安康市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安康市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加强安康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安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统筹用于本地区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优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改造升级相关设施设备,优化市场内部结构,增强自身防灾防汛能力,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储存、加工、分拣等配套服务能力,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等设备,开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动市场经营数字化管理。

(二)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建设改造城外周转基地、仓储配送中心等,集成长期仓储、区域分拨、集中加工、分拣包装、城市配送等功能,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分级、包装、冷冻冷藏等设备和防灾防汛物资设施,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建商品储存、处理和投放能力,扩大保障辐射范围,强化跨区域调配。统筹利用交通场站、公园广场等平整开放空间,提前规划临时交易转运场站,预置部分转运、分拣、包装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供应能力。

(三)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团餐等类型保供企业完善流通保供和防灾防汛设施,推动城内周转仓、前置仓等建设改造, 增加具有公益属性的便利店、社区粮油菜店、自提点数量,鼓励配备可共享的无人配送、自提货架、移动冷库(冷箱)等设备,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末端配送效率和平急转换能力。加强主要网点信息化建设和软硬件改造,提高数字化管理水 平。

(四)完善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食品等储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布局,改造升级储存库点,提高存储投放能力和安全性。鼓励保供企业在满足日常经营基础上,增加生鲜、小包装食品、方便食品、预制菜、瓶装水、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重要生活物资商业库存,平时由企业管理轮换,紧急情况下供政府调配使用。

(五)进一步发展冷链物流。结合城市实际情况,优化冷库布局,合理适度扩大冷库、冷藏车辆等规模,改造升级相关设施设备,补齐末端配送不足等短板,增强冷链一体化仓储、运输、配送能力和质量。

(六)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应用商务部生活必需品监测预警平台,加强生活必需品“进”“销”“存”“价”的监测和分析;鼓励保供企业及时、准确报送和反映流通保供相关信息,并将其系统与国家平台做好对接,形成政企联动、区域互通的保供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预警、预测和指挥调度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央基建投资相关项目、过往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农产品流通项目等成果做好衔接,增强工作的延续性,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康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五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预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  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市级网站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安康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建立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强项目运行成效监测,形成管理工作台账。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加强日常监管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突出奖优罚劣导向。

第十六条  根据绩效评价方案,对照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实际完成情况,编制绩效评价材料,并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安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

安康市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规范项目管理,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安康市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由陕西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陕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以下简称“陕西省主管部门”)对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负总责。安康市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指导培训、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验收等环节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安康市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严格对应陕西省主管部门职责,针对性制定安康市主管部门职责,建立上下联动、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闭环管理与监督。

2.按照“企业名录+项目清单+信息公开”要求,开展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

3.履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直接责任,做好有关经验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根据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方向,组织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农贸市场等主体积极申报。市域范围内,同一企业的项目涉及跨县区实施时,应由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县区统一进行申报。

第七条  对已获批的其他中央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再纳入申报支持范围。

第八条  安康市主管部门应在市级网站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安康市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形成项目清单,并报送陕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安康市主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限期不能完成项目进度的,上级主管部门可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

第十三条  确实因故需调整储备项目库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的,由安康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陕西省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四条  安康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承办企业的项目承办资格,向陕西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投用后,安康市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实地验收,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安康市编制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应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

 

第六章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安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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