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商务局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成品油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作者:发布时间:2024-10-09 16:36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成品油经营者应当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动产权证》未取得相关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二、从业人员合规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成品油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管理制度合规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有防雷安全管理制度防雷安全责任制度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签订本单位防雷安全责任书。 按照《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将雷电灾害应急纳入总体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经营行为合规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从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安全生产、环保、消防、治安反恐、应急处置、税务、交通、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购进油品。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台账,保留油品来源、散装汽油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按规定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四)销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销售油品的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相符。

  (六)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在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经营”字样。

打印 关闭
主办: 安康市商务局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984号-1   网站标识码:6109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096号
地址:安康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国土大厦 电话:0915--3212066(Fax)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