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函〔2024〕239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精神,省商务厅等7部门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陕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分 则
第二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报废更新补贴申报期限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二)汽车报废更新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第三条 汽车置换更新
置换更新补贴支持各市区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对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非营业性载客汽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一定置换补贴,具体由地市负责实施,省级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条 报废更新申报补贴渠道和材料
(一)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信息。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二)申报补贴材料: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5.申报补贴实施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且报废的车辆所有人与新购车辆所有人应为同一人。6.补贴申请受理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提交补贴申请的受理地。
第五条 报废更新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各地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可通过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高效开展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申领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核准,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
(一)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省市按4:6比例共担。省财政厅及时将中省预拨的补助资金下达各地市,用于支持各地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政策实施期间,对个人消费者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按标准进行补贴,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二)政策实施结束后,各地市商务、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央补贴资金正式下达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与各地市进行清算。
第七条 配套支持政策
(一)鼓励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优化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加大汽车以旧换新金融支持。
(二)鼓励省内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惠及广大消费者。
(三)鼓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合理确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价格,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便利车主交车。
(四)鼓励各地市因地施策,配套出台汽车消费相关政策,持续扩大汽车消费。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适时组织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二)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三)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商务、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专班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职责由商务部门承担。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精准掌握政策,强化服务保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地市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汽车展销、汽车网站、社交媒体,多措并举开展政策宣传活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目已公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导引、省商务厅及各地市商务局汽车以旧换新咨询热线、陕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关注、了解和掌握政策,着力扩大汽车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附 则
第十条 本方案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