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规范我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22年11月14日
陕西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包括农村加油点)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立实施规划确认。陕西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审批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第五条 陕西省商务厅负责制定省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指导市级审批部门承接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市级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初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市级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双告知”“双反馈”职责,市级审批部门应将相关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监管信息及时反馈市级审批部门。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规划确认的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建设规划确认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规划确认初审部门(简称县级规划初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规划初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规划确认部门(简称市级确认部门)确认。
第八条 县级规划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选址位置应进行现场核查,将初审意见和《现场核查表》报市级确认部门。市级确认部门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并在其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规划确认文件。
市级确认部门对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建设规划确认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规划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一)《陕西省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表》(附件1);
(二)《现场核查表》(附件2);
(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四)企业的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设规模和位置等;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图、工艺流程图、采用百度地图制作打印的拟建企业周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间距图等),经县级规划初审部门现场核实后,加盖公章;
(六)县级规划初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
(七)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名下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八)住建部门出具的加油站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批复复印件;
(十)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加油站选址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复印件;
(十一)住建部门出具的加油站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十二)气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其经营设施所在地县级初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审批部门,由市级审批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要求;
(二)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取得市级确认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和停车区加油站、航空煤油加油站依据所在高速公路和机场项目规划建设,无需办理规划确认文件);
(三)设计、施工及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批准或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安全生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税收违法记录、商标侵权、出售走私或不达标油品、计量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及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附件3);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无需提供);
(三)加油站全貌及主要设施彩色照片;
(四)《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权批准确认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无需提供);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可不提供,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无需提供);
(六)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复印件;
(八)特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十)油气回收检测报告原件(只经营柴油的无需提供);
(十一)加油机、加油罐合格证复印件;
(十二)成品油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经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外的柴油无需提供);
(十六)企业经营选址位置的《现场核查表》(附件2);
(十七)申请企业出具的诚信守法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税收违法记录、商标侵权、出售走私或不达标油品、计量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及行为的情况说明;
(十八)属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陕西省人民政府或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项目投资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以及经营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企业应负责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
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及期限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含县级初审部门和市级审批部门,下同)应当公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规范文本。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部门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初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派员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级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 市级审批部门自收到县级初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 市级审批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无异议后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公示、听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建、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建、扩建,应暂时歇业,并到发证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建、扩建竣工后,向县级初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审批部门。市级审批部门组织商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市级审批部门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方可恢复营业。
第六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市级审批部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企业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证机关(签章)以及发证时间。企业名称应以“加油站”为后缀;经营地址应与规划确认文件地址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经营方式为特许加盟或租赁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合同终止日期。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登记油品类型。经营方式包括自营和特许加盟、托管经营、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由市级审批部门在证书上加盖相关印章,予以标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通过县级初审部门向市级审批部门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填写《成品油 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附件4),提交安全、消防、环保、质量、计量等符合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印证材料。市级审批部门对符合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企业换发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可要求其限期补正材料,超过期限不能补正材料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应向县级初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县级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审批部门审批。变更事项涉及到相 关证照变更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登记手续,再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附件4);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附件4);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遗失、损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后,再通过县级初审部门向市级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说明;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附件4);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在当地主要媒体刊登的挂失声明或提交损坏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五)《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承租方应提交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按程序申请办理经营资格变更手续。市级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盖“租赁经营”印章,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
租赁到期不再续租或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及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变更到新的经营者名下。
第二十八条 以特许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被特许人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应提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市级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加盖“特许经营”印章,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应通过县级初审部门向市级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告。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经营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5);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变更、注销或到期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七章 企业经营规范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从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安全生产、环保、消防、治安反恐、应急处置、税务、交通、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购进油品。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台账,保留油品来源、散装汽油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按规定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销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销售油品的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相符。
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在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经营”字样。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依法规范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票油分离、不带票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四)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
(五)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七)假冒他人商标、标识等商标侵权行为;
(八)存储和销售走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油品;
(九)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十)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十一)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十二)替代燃料经营企业未向消费者明示油品的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
(十三)未经批准开展特许经营;
(十四)企业罩棚标注的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相符,或者开展特许经营,但未在罩棚标注“特许经营”;
(十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真实材料;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七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不属于商务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经营情况;
(二)上年度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企业基础信息及经营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的说明;
(四)相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的说明;
(五)安全、消防、环保、质量、计量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结果为:合格、不合格、歇业、未参加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被吊销、注销的;
(五)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出台当地成品油流通管理政府规章,细化审批程序、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承接所管辖区域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事项。
附件:
1.《陕西省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表》
2.《现场核查表》
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