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知识要点
一、非法集资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集体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等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资金拆借、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分别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三、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未经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不保护,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各类投资(信息服务、信息咨询、商务服务、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公司、众筹、P2P网络借贷平台、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都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展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虚假宣传、虚假标的。
六、非法集资相关文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2018〕10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