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舆论氛围,引导企业自觉规范发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公众,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是全面调查摸底。组织对全市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卡数量、种类状况和发卡管理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组织有关企业人员学习使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登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准确、真实、完整填报有关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是做好发卡备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分为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模发卡企业的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
四是规范发卡行为。严格落实“三项制度”,规范发卡行为。一是实行单用途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企业,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完善制度,切实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为。对违规发卡的企业,通报相关部门,列入重点管理名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