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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3-08-08 11:38

 

安康市商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经发局

    自《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形成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相互促进的酒类流通市场。我市自2006年11月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以来,由于领导重视,部署到位,措施得力,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维护了酒类市场稳定,确保酒类消费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全面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酒类商品作为特殊而重要的食品,事关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严把酒类食品安全,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今年省政府将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列入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区经贸局和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经发局要高度重视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切实增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切实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确保酒类消费安全。

二、继续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已经成为酒类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常态化管理手段。该制度能否有效全面执行,直接关系到酒类流通秩序能否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保护。

(一)严格备案登记。对酒类流通实行备案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赋予商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也是酒类经营者进入酒类市场的“通行证”。各县区经贸局和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经发局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详细掌握酒类经营者的注册信息,按照先易后难、先县城后集镇的原则,积极督促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酒类流通登记证》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报作废和补发,确保备案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出,将先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予以处罚《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具体编排规则见《安康市商务局关于<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实行统一编码的通知》(安商发[2006]75号)。

    (二)建立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按“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的要求,认真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实现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随附单》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县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统计《随附单》用量后上报市商务局统一在省商务厅购买。

(三)严格依法经营。酒类经营者应当严格依法经营,在经营场所悬挂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同时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由专人管理,并至少保存2年,以备核查。

    三、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

    (一)全面检查酒类流通市场。要以《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为依据,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酒类专卖(批发)店、商场超市、城乡集贸市场、酒吧歌厅、酒店等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啤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通过全面检查了解掌握本地区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进一步推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落实。

(二)规范酒类流通秩序。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随附单》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要积极配合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严厉打击制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国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酒类等商品的检查,严禁商贸流通企业制售非法印有“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酒类商品。各县区经贸局和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经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对已经发现的要责令其停售并下架此类商品,对拒不执行的则停止办理酒类流通随附单。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酒类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全市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宣传栏、标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提高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随附单使用制度的认知度,强化质量安全意识,鼓励引导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索要、查看随附单,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酒类流通秩序的规范,确保备案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努力实现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随附单领用登记管理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随附单领取登记与发放,建立酒类企业随附单领用详细记录。要定期检查企业随附单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领用数量和企业业务量存在严重不符的异常情况,对涉嫌违法编造随附单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禁私自印制、非法买卖、转借酒类流通随附单,如果酒类经营者的随附单丢失,应及时向领取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后,方可补领随附单。

(二)严肃备案登记工作纪律。《酒类流通登记证》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免费提供给各县区使用,严禁借备案登记之机向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示工作流程。县区经贸局和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经发局要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登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将新备案的酒类流通企业信息和《随附单》领用情况上传至该系统。同时要摸清本地酒类流通市场的基本情况,及时总结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工作意见和建议等,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商务局

                           安康市商务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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