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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3-04-11 08:56

经贸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314日全省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32号)要求,为保证全农村肉品质量安全,我了《安康市农村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商务局

  

 

 

              201349

 

     安康市农村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高农村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康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农村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加大对农村地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监管力度,大力宣传普及肉品质量安全及科学消费知识,完善工作措施,加强防控,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二、组织领导

市商务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商务局纪委书记邱兴杰,成员为市场运行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正波、杨鹏。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场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县区本辖区违法屠宰活动易发、高发区域和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为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摸排,明确责任人,划定监管区域,加强巡查检查。对于发现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对发现的私屠滥宰专业户或私屠滥宰窝点,一律予以取缔。长期保持对私屠滥宰和制售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跟踪监督被取缔的私屠滥宰“钉子户”,防止其死灰复燃或异地屠宰,一旦发现经取缔后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私屠滥宰窝点,要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提请公安机关进行严惩重处

(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加强对农村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和巡查力度,各县区经贸局和高新区经发局要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制度,特别要加强企业在生产时间的突击检查,并做好检查和执法记录。定点屠宰厂 (场)有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一证多用、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发生屠宰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生猪,或给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或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或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肉品等直接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坚决予以关闭;对于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特别是违反停食静养规定的企业,一律进行停业整改,并按上限进行处罚。

(四)认真清理小型屠宰场。联合工商、农业等部门加强对小型屠宰场的监管,切实清理没有取得生猪屠宰资格证书小型屠宰场,协调动检部门取消市场补检。严格按照《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执行肉品流通范围限制规定,防止小型屠宰企业跨区域销售

(五)加强宣传教育。重点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及肉品安全消费常识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农村群众掌握不合格肉品的辨识知识,认识未经品质检验及检疫肉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把握自宰自食与私屠滥宰违法行的法规界限,杜绝未经检疫检验及肉品品质检验肉品上市流通。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认真受理群众对私屠滥宰问题的举报投诉,并严肃查处,杜绝私屠滥宰问题的发生。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49日—415日)。县区经贸局和高新区经发局要根据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同时集中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

(二)检查整治阶段(4月16日—5月25日)。县区和高新区要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加强联合执法,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措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总结验收阶段(5月26日—6月5日)。县区经贸局和高新区经发局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报市商务局(市场运行管理办公室)市商务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经贸局和高新区经发局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和监管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报送。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每月10日和20日前定期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重大肉品违法案件查处信息随时上报。

(三)强化部门协作。要加强与动检、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共享监管信息,发现生产经营不合格肉品及私屠滥宰肉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并组织联合执法,严厉进行打击。

(四)调动公众参与。要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专项行动成效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农村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自觉抵制私屠滥宰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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