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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2-03-21 16:34

各县区经贸局,高新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分解审核清理工作任务,明确审核清理人的工作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经贸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肃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程序,认真执行审核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二、对不符合设置规划,选址不合理,存在承包、租赁、转让等行为,无污水排放许可证、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备、肉品品质检验设备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律不予审核。

三、此次审核清理工作的全套资料商务部将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此次审核合格的企业如因今后因为企业设立条件不达标导致肉品安全事故,每一个签字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县区经贸局和相关部门在审核时要严格按照标准,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务必做到不降低标准、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

四、要严格按照审核清理工作时间要求完成企业的自查、县区审核工作,并将所有资料按时上报市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凡上报材料缺项者或逾期不报者,不予受理。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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