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4月21日全省“放心肉”体系建设暨屠宰环节专项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屠宰环节开展专项整顿的通知》(陕商发[2011]191号)要求,及时整改市商务局督查组4月11日至15日在部分县(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全市生猪屠宰环节专项整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整顿目标
通过集中整顿,在规定期限内彻底清查、销毁问题猪肉及其制品,严厉查处典型案件,重拳打击违法行为,严惩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建设。消除违禁物质超标、病害肉、劣质肉、问题肉、注水肉及其制品等安全隐患,有效净化我市肉品市场环境。
二、整顿重点
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顿的通知》(陕食安委发[2011]3号)规定,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整顿,商务部门主要责任人为整顿工作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整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贸部门具体落实本次整顿任务。同时,在本次专项整顿中,各县(区)经贸局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问题排查。
4月25日-5月10日。组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主动上缴问题猪肉。自查自纠结束后,每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向经贸局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各县(区)经贸局于5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市场科)上报企业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情况。
5月11日-6月20日。各县(区)经贸局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购买、存放、使用违禁物质,是否经营问题猪肉及其制品,排查工作要确保不漏掉一个监管对象和环节。省、市相关监管部门将对全市开展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抽检。
(二)巩固成效。
6月21-7月31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有效的肉品生产经营监管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解决好影响肉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严防病、死、注水、劣质肉品流出屠宰环节,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总结评估。
8月1日-8月31日。各县(区)经贸局对本次专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8月8日前将整顿工作总结报市商务局(市场科)。省、市相关监管部门对全市猪肉及其制品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猪肉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猪屠宰是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各县(区)经贸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文件精神,把此次专项整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股室要集中力量抓好专项整顿,确保专项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县(区)经贸局要按照要求,对专项整顿任务进行细化分工,做到整顿任务全落实、整顿对象全覆盖、举报问题全查处、问题猪肉全处理。通过专项整顿,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在专项整顿期间,要加大对屠宰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频次。驻厂(场)监督员每个周至少对屠宰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两次全程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措施的意见》(陕食安委发[2011]2号)从重进行处罚。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此次专项整顿过程中,各县(区)经贸局必须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进厂检查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相关制度范例,可在安康市商务局网站“畜禽定点屠宰”栏目下载),并将各项规章制度上墙明示。屠宰企业应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特别要督促企业做好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严禁屠宰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非疫区证明等证件不齐或缺损的生猪,严禁购进、屠宰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按照规范的工艺流程屠宰生猪,并实施肉品品质同步检验,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生猪产品流向,严禁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依法对售出的“问题产品”实施召回、检验和封存。
(五)发动群众,加强舆论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常识、鉴别方法、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监督能力,营造良好的专项整顿舆论氛围。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查处,并按规定向举报人通报查处情况。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要按照省食安委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六)严格责任追究,严防失职渎职。在本次专项整顿中,要切实解决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问题,严防流于形式、走过场。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或辖区反复出现问题的责任人员要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整顿工作结束后,因问题猪肉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区),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将依法依纪追究县(区)政府和责任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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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