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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商务局关于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1-03-10 15:33

各县区经贸局:

近年来,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出厂(场)肉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了上市肉品质量安全。但是也有部分屠宰厂(场)在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时把关不严,个别县区市场上陆续出现证章不全肉品和低价倾销劣质猪肉现象,诱发了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加大了肉品安全事故风险。为强化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产品市场秩序,降低肉品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出厂(场)上市肉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肉品品质检验证章的管理

各县区经贸局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使用肉品品质证章。市商务局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发放至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禁各县区和定点屠宰企业私自印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冒用、伪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不得允许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严禁定点屠宰厂(场)为非本厂(场)生产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合格验讫印章、出具肉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资料保存期为2年,到期后由定点屠宰企业向各县区经贸局申请处理。

二、全面落实“两章两证”制度

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执行“两章两证”制度,所有出厂合格肉品必须随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在猪酮体上加盖定点屠宰厂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生猪产品(分割肉)必须每个包装随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于种公母猪、晚阉猪的肉品品质检验,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种公母猪,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剥皮、化制,坚决遏制种公母猪肉上市销售的问题;严禁出厂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产品出厂。

各县区商务局要加大对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生猪屠宰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操作规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生猪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经贸局要切实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检查力度和频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严禁病害肉和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从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上市。

各县区经贸局要与工商、质监、药监、畜牧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市场、宾馆饭店、肉制品加工单位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流通、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制售和使用证章不全肉品的违规行为,凡不能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证章不符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认真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各县区经贸局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既要严格执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又要杜绝和严惩虚报数据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不法行为。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要监督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害和劣质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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