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0]67号
附件6:
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要求
一、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
1、为开拓市场参与国内大型展会、召开发布会等活动;
2、为提升营销网络及品牌知名度所做的平面、视频、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
3、产品专利、技术、设计等方面的注册认证,或制定领先于国标或行标的企业标准等;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建设改造升级。
(二)支持标准:申报企业在2010年经营中完成以上全部或若干事项,且合并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符合《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企业标准;
2、申报企业应在行业内或省际间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自主品牌的丝绸产品,品质、设计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领先行业或本省同类产品;
3、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设有直营专卖店或专柜20家以上(中西部地区可以是地级城市),且至少经营3年以上;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的商品应有50%以上的丝绸产品,且真丝含量应在30%以上;
5、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较好,无不良记录;
6、具有高素质的营销、设计团队。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最近5年发展规划;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07-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2007-2009年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12月份)复印件;
3、品牌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中国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国际认证证件(如ISO2000等)复印件;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注册登记证明或与百货店、购物中心签订的合同及管理手册;
5、证明行业地位或品牌市场份额的数据资料,如: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报税证明、行业协会统计数据资料;
6、反映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外景、徽标、商品陈列布置情况等的照片、图册、视频光盘(提供的上述材料须是2009年以后制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