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办字〔2019〕56号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安康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0日
安康市商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自由贸易协同改革试点区、口岸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拟订全市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及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商贸服务业、社区商业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推动全市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负责流通企业节能减排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四)承担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拟订全市外贸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重要农产品、大宗进出口商品工作,指导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六)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工作发展的规划、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依法监督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依法负责技术贸易的进出口管理。
(七)承担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全市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全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八)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指导全市外商投资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投资等,拟订市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对外援助工作,接受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和赠款等合作业务。
(十)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口岸政策,拟订全市口岸发展规划;负责口岸功能和国家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电子口岸和口岸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安康自由贸易协同改革试点区建设工作,借鉴西安自贸区创新成果。
(十一)协调指导全市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创建等有关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贸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全市促进国际贸易、利用外资、企业国际化经营和经济合作等活动,扩大进出口贸易和投资,推进全市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发展。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2.物流业管理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按照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商务局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第四条 市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政办科(行政编制3名,科长1名、副科长1名)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秘、公文管理、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维稳、安全、卫生、接待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制定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大事项的督办;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对外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公开;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开展普法教育培训;牵头推进“放管服”工作;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承担部门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牵头负责商务领域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市场体系建设科(行政编制2名,科长1名)
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改善农村商业设施;对汽车(新车、二手车)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拆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负责对内资直销进行监管;牵头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工作;牵头推进安康自由贸易协同改革试点区建设工作,协调落实试点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改革政策;负责商务领域应急管理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商务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三)对外贸易科(行政编制2名,科长1名)
拟订全市促进扩大对外贸易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出口产品质量促进、市场多元化和品牌建设;承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负责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全市参加境内外各类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组织实施加工贸易管理;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发展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统计分析;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依法监管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并做好统计分析;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和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进行监管;承担服务外包业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境外风险评估、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处置及外派劳务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的管理;负责全市涉及世贸规则的有关事务;负责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完善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配合做好涉及经贸类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安设立代表机构相关事宜;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正科3名,副科1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流通业发展办公室,正科级规格,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拟订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城乡高效配送和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动城市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及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减排;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分析;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及追溯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全市商务系统诚信建设;负责商务领域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市场运行和茧丝绸协调办公室,正科级规格,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负责牵头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统筹商务领域促进消费工作,负责组织重要商品产销衔接;负责市场运行分析、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和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贯彻执行中省有关茧丝绸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全市茧丝绸日常协调工作,对全市茧丝绸行业进行监测统计分析;负责全市茧丝绸行业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成品油、酒类流通相关工作;牵头指导商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商贸服务业办公室,正科级规格,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市内各类商圈及特色街区发展;对全市服务贸易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协调指导全市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传统服务行业发展,推动陕菜品牌建设;对全市会展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中华老字号及地方老字号的保护与促进;依法监管拍卖行业;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销售;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育经营主体;推动电子商务聚集区建设,引导聚集区功能配套;拟订商务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商贸流通领域信息和数据平台建设;组织电子商务的培训与交流;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贸促会办公室,正科级规格,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承担省贸促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经贸界、商协会及有关国际经贸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全市出国(境)经贸展览会和我市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经贸展览会和国际展、博览会;进行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联络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及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充分发挥贸促会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拓宽对外合作领域;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或省贸促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