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已印发各地执行,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执行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起。
《办法》划定了补助金的发放范围。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办法》明确了不同人群补助金的资金来源和发放程序、渠道。发放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并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经审核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厅局同意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金发放程序和渠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上述范围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审核,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核同意后,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发放。